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以下簡稱《管理法》),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管理法》實施4年多時間以來,為進一步規范、引導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國境內的活動,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交流與合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1.什么是境外非政府組織?
《管理法》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智庫機構等非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這里的“境外”,包括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社會團體主要是指在境外依法成立的協會、學會、商會等非營利組織,智庫機構主要是指在境外依法成立的非營利、非政府的研究中心、咨詢中心等。
2.非政府組織有哪兩個主要特征?
非政府組織不屬于政府部門,不由國家建立,一般而言,非政府組織的特征主要有兩個:
(一)“非政府性”
主要是指該組織具有民間性的特征,其資金、人員來自于民間,決策機制不依賴于政府部門。民間性是非政府組織和政府部門的主要區別。
(二)“非營利性”
主要是指該組織開展活動不以營利為目的,對于依法取得的收入和利潤必須用于公益事業,不得在發起人、成員中分配。“非營利性”是非政府組織和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最主要的區別。
3.境外非政府組織可以在哪些領域開展活動?
《管理法》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依照本法可以在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領域和濟困、救災等方面開展有利于公益事業發展的活動。
4.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應當采取什么方式?
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應當依法登記設立代表機構;未登記設立代表機構需要在中國境內開展臨時活動的,應當依法備案。境外非政府組織未登記設立代表機構、開展臨時活動未經備案的,不得在中國境內開展或者變相開展活動,不得委托、資助或者變相委托、資助中國境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
5.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開展臨時活動備案,向哪個部門申請辦理?
《管理法》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是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
6.中國公民是否可以受聘于已經登記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
可以。已經登記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聘用中方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法建立勞動關系,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并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聘用中方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7.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哪些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應當接受公安機關、國家安全、外交外事、財政、金融監督管理、海關、稅務、外國專家等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8.未經登記、備案,以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境外非政府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應受何種處罰?
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予以取締或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下拘留。
9.中國境內單位和個人明知境外非政府組織未登記代表機構、臨時活動未備案,與其合作的,或者接受其委托、資助,代理或者變相代理其開展活動、進行項目活動資金收付的,應當受到何種處罰?
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予以取締或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下拘留。
10.對境外非政府組織打著公益、慈善的幌子,從事危害我國家安全、損害我國家利益的違法活動,應當如何處罰?
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有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顛覆國家政權等犯罪行為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登記證書或者取締臨時活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境外人員違反《管理法》規定的,有關機關可以依法限期出境、遣送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來源: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